一、持續(xù)侵權可以要求幾年的賠償
侵權行為持續(xù)發(fā)生的,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的時效是三年,從權利知道被侵犯時開始計算,所以只能主張三年內的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二)受害人的過錯
受害人的過錯,是指受害人對侵權行為的發(fā)生或者侵權損害后果擴大存在過錯。
(三)正當防衛(wèi)
正當防衛(wèi),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所實施的不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
(四)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較小損害的行為。
(五)受害人的同意
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權行為或者損害后果發(fā)生之前自愿作出的自己承擔某種損害后果的明確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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