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中的補充責任構成要件是什么
(一)第三人侵權直接導致損害事實的發生
損害是指行為對受法律保護的財產或權益在價值或用途上的減少。可以認為損害是侵權行為的責任基礎,無損害即無責任已成為羅馬法以來的格言。對于補充賠償責任而言,其仍然是侵權責任的一種,損害事實的發生是承擔責任的前提。作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要件之一,其損害事實又有一定的特殊性,即此損害事實是由第三人直接造成,這就決定了權利人可以向第三人直接要求賠償。
(二)行為人未盡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
需要說明的是,有人將此要件表述為補充賠償責任人存在過錯,認為這也未嘗不可。行為人未盡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也就是其應當預見到自己的作為或不作為可能導致損害的發生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到了卻輕信能夠避免,補充賠償責任人主觀上的過失正是通過客觀上的未盡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表現出來的。為加強對權利人的保護,其只要證明到行為人客觀上未盡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就可推定其主觀上存在過失,這也是訴訟過程中舉證責任合理分配的體現。因此,認為,過錯作為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此處為了顯示補充賠償責任不同于一般侵權責任,體現其特征,故將此表述為行為人未盡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
(三)?損害事實與行為人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存在因果關系
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指行為人的行為或者其管理下的物件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理論上有多種學說。
(四)權利人向第三人(直接侵權人)求償受阻
這是權利人要求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程序要件,《人損解釋》并沒有明確規定,但從立法宗旨來看,權利人要求補充責任人承擔責任前,先要對直接責任人進行求償,類似于“先訴抗辯權”,也就是說在能夠確定直接侵權人時,權利人以侵權之訴起訴直接侵權人,經過審判和執行程序,直接侵權人確無可供執行財產,即部分無力賠償或者全部無力賠償時,由法院作出執行終結裁定書,確認直接侵權人無賠償能力,權利人據此終結裁定書以侵權之訴向補充賠償責任人行使求償權;若直接侵權人無法確定,應視為加害人無賠償能力,受害人可以以侵權之訴請求補充賠償責任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上述兩種情形下,補充責任人承擔責任后,均可以向直接侵權人追償。
看完本文之后,對于這個問題我們就清楚了吧。在實際中對賠償中的補充責任我們就要知道相關的構成要件,這是需要雙方清楚的問題,才能更好的進行理解,大家就要知道這方面的法律規定,希望對您有幫助。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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