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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工作中,很多事情的處理其實都是通過書面形式作出的,一是雙方之間有個憑證,二也是避免日后糾紛的發生。那么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書面通知勞動者呢?相信很多人就不是很清楚了,下面就讓律霸小編為您做詳細解答吧。
一、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書面通知
1、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話,應提前通知員工的,但是實務中,很多企業可能口頭解除合同,遇到類似情況,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出具書面的解除合同證明的,或者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2、只有拿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證據之后,要求經濟補償金才會依據,口頭解除合同,勞動者很難去主張經濟補償金的。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現行《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一)雙方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不問解除的事由,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又分三種:
1、用人單位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被勞動教養的。
2、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才能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生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a、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b、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c、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經濟性裁員。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出現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1)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
(2)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也分為兩種:
1、勞動者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況,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2、沒有法定事由,勞動者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除以上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員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辭退員工主要依據以上第一、第二類規定。從實際發生的案例來看,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一般問題不大,辭退員工問題主要發生在以上第二類規定即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
分析了上述內容后,我們知道通常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都是以口頭形式作出的,但此時勞動者也是可以要求單位提供書面的解除通知,這樣日后也好作為憑證,要求單位進行相應的賠償。關于“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書面通知”的問題,律霸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
勞動者過失犯罪要解除勞動合同嗎
解除勞動合同賠償協議范文
誰有權限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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