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一旦建立勞動關系,就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當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需續簽勞動合同。那我國勞動法中有關續簽勞動合同的規定有哪些呢?下面律霸就將為您解答!
1、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同到期后,勞動者提出不續簽的,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續簽勞動合同的條件
以下情形,符合續訂勞動合同的條件:
1)雙方協商一致續訂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期滿,存在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的;
2)自建立勞動關系起已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初次衽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勞動合同的簽訂既可保障用人單位的利益,又可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因此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勞動關系確立后,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后一定要及時續簽勞動合同。相信通過上文對續簽勞動合同的規定的介紹,大家更懂得如何去保護自己的合法勞動權益不受侵害。如果您對此問題還有疑問,請及時聯系律霸的在線律師,讓我們為你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幫助您爭取更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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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班中等師范畢業。后自學法律專業(專科本科),2000年參加全國律師資格考試,取得律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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