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同時存在怎么處理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頒布的司法解釋替換。
在責任競合的情況下,即由于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合同法從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出發,給了受損害方在有雙重請求權時以選擇權,可以選擇最有利于保護自己權益的方式,要求違約方、侵害方承擔責任,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當事人的起訴。
以下選擇一般對受損害方較為有利:
1、雖有合同關系但造成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的,可選擇追究侵權責任。
2、僅造成合同標的的財產損失的,可選擇追究違約責任。
對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不同的選擇,會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直接影響當事人的利益。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主要區別是:
1、歸責原則的區別。前者主要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后者一般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特殊的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2、責任構成不同。前者是只要違約雖無損害也要承擔責任;后者是無損害事實便無責任。
3、責任范圍不同。前者的賠償責任主要是財產損失;而后者還包括人身傷害和精神賠償等。
4、第三人的責任不同。前者如因第三人致合同不能履行,債務人應首先對債權人負責,然后再向第三人追償;后者行為人僅對自己的過錯負責。
5、訴訟管轄不同,前者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或依協議選擇前?述兩地及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而后者則由侵權行為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責任競合指什么
責任競合是指一個違反義務的行為產生兩個以上的法律責任。而行為人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將導致不同的責任后果。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有時違約行為也可能造成侵權的后果。比如供電部門沒有按照安全標準供電,或違約中止供電,造成用戶人身、財產損害。再如直銷商提供缺陷產品,致買受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等。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違約責任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合同法從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出發,給了受損害方在有雙重請求權時以選擇權,可以選擇最有利于保護自己權益的方式,要求違約方、侵害方承擔責任,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當事人的起訴。如果你對這方面還有更多問題,律霸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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