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主賠償責任減輕的情況有哪些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而該司法解釋第二條又同時規定,“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二)比如說,雇主應在施工前向施工人員強調說明戴某些防護用具,因雇主沒有盡到注意義務,故應承擔部分責任。但雇員應該知道不戴防護用具的危害性,據此應對自己不戴防護用具這一重大過失承擔責任,所以雇主的賠償責任可減輕。
二、雇員受害責任有哪些
(一)雇員受到人身傷害。雇員為雇傭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判斷雇傭關系是否成立,首先是當事人之間是否有書面的雇傭合同,如果存在書面的雇傭合同,則雇傭關系成立;如果未訂立書面合同,則需進一步考察雙方是否存在事實上的雇傭關系。雇主對雇員的控制力,即選任、指揮和監督雇員的行為,也成為判斷雇傭關系有無的重要因素。雇員必須是雇主所選任,并接受其監督的勞動者,其與幫工不同:幫工不受被幫工人的監督。這里所說的損害是指雇員的人身傷害,不包括財產損害和其他利益的損害。
三、外派務工人員工傷賠償如何處理
在本企業內部職工承包的情況下,職工的勞動關系在本企業是清楚的,對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應由本企業來承擔;在外部承包的情況下,職工的勞動關系可能不在本企業而在中標的經營集團或企業法人,那么,對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就由中標的經營集團或企業法人承擔。
外派勞務人員傷殘或死亡屬于外國有關方面造成的,外派單位應積極索賠,不應為外方承擔傷害賠償責任。外方付給賠償金,原則上應當歸當事人或其家屬所有,但單位已墊付的訴訟費(包括索賠支出的費用)、醫療費、護理費、治療期間工資以及事故善后處理等費用,應從國外賠償金中扣還,扣還后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待遇比國內工傷者所享受的待遇略高。外派勞務人員在國外發生傷、網后,應按照因工死亡對待。國外賠償金與國內工傷保險待遇相重復的費用可酌情扣發。但國外應給與適當的這個。賠償金中的精神損失賠償不作為重復待遇計算。國外沒有賠償金的,按國內工傷保險待遇處理,所在單位。
以上便是雇主賠償責任減輕的情況,雇員受害責任有哪些的具體內容,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當然,在實踐中,遇到類似的情況大家還是最好請教律師,根據具體的情況來解決。如果您還有問題,歡迎到律霸網進行在線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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