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規定的使用17歲未成年工處罰
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年滿十七歲的未成年人不屬于童工,用人單位雇用十七歲的勞動者不屬于雇用童工的行為。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童工是指未滿十六周歲的用工,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人!設定童工的年齡界限是依據公民的行為能為的不同情形,《民法通則》第十一條規定18周歲以上的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是成年人。18周歲以下的均是屬于未成年人。但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人,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以,法律上設定童工為不滿16周歲的用工。
任何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如果招用十六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從事勞動的,是招用童工性質,屬于違法行為!這是國家法律對低齡未成年人的重點保護措施。
二、使用童工有哪些處罰
1、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住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2、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職業中介機構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
3、用人單位未按規定保存錄用登記材料,或者偽造錄用登記材料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1萬元的罰款。
4、無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以及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使用童工或介紹童工就業的,依照本條第1項、第2項、第3項規定的標準加一倍罰款,該非法單位由有關的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
5、童工患病或者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負責送到醫療機構治療,并負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
三、關于嚴禁使用童工的通知
近幾年來,陸續發現不少地區,特別是沿海地區一些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擅自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做工、從商、當學徒,引起大批中、小學生中途輟學,干擾了《義務教育法》的實施,嚴重影響了少年、兒童的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成長。社會各界對此反應十分強烈,應引起高度重視。使用童工,是一種嚴重違法行為,是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絕對不能允許的,必須堅決予以制止。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1、各地勞動行政部門、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工會組織要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尤其是城鄉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招工、用工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嚴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童工。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使用童工者,除責令其立即退回外,可予以重罰(每招用一名童工,可罰款三千至五千元)。對情節嚴重、屢教不改者,應責令其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營業執照。對誘騙虐待童工的包工頭,要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招用工人時,雙方必須簽訂勞動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責、權、利。勞動合同簽訂后,必須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鑒證,以防止招用童工的現象發生。
3、對因違法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亡事故和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要追究有關單位和直接責任者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者,要依法懲處。
4、各地有關部門要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各級干部、群眾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自覺性。可因地制宜、定期或不定期地舉辦培訓班,組織街道、鄉(鎮)主管主任、鄉(鎮)長學習有關勞動政策和《義務教育法》,使他們自覺推進勞動政策和《義務教育法》的貫徹落實。
5、各地有關部門要端正辦學指導思想,真正樹立“百年大計,教育為本”觀念,充分重視勞動預備力量的培養教育工作。在未普及初中教育的地方,要發揮社會教育的職能,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種形式對回鄉小學畢業生繼續進行文化和技術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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