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推定的適用
過錯推定責任是指法律事先規定,一旦加害人實施了某種加害行為,法律就推定加害人有過錯,被告即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如果加害人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其責任即可豁免。
其目的在于改變過錯責任中受害人的舉證不利的地位,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規則,這與過錯責任的“誰主張誰舉證”不相一致。過錯推定采取舉證責任倒置的證明方式,如果行為人未能有效證明其沒有過錯,則人民法院最終得以認定其具有過錯,并據此確立侵權責任。由此可以看出,過錯推定原則與過錯存在密切聯系,只不過其舉證責任倒置了,免卻受害人證明行為人有過錯的繁重責任,從而平衡了雙方的訴訟能力,有助于實現法律實質正義。過錯推定原則主要適用于: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受侵害時,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38條);2、下列情況下,醫療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58條);(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3)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3、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75條);4、動物園的過錯推定責任(81條);5、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過錯推定責任(85條);6、堆放物侵權(88條);7、林木折斷侵權(90條);8、窨井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91條)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在適用上要嚴格根據法律規定,按照基礎事實來進行判斷。例如《侵權責任法》第38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與第39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眱蓚€條文相差不大,但適用的歸責原則卻不同,前者適用的是過錯推定原則,后者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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