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該條規定并沒有對共同侵權行為的概念作出更明確的界定,一般認為,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也稱為共同過錯、共同致人損害,是指數人基于共同過錯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德國民法第830條、日本民法第719條、意大利民法第2055條以及俄羅斯民法第1080條和第1081條規定共同侵權行為責任、共同危險行為(加害人不明的責任承擔)以及教唆、幫助人責任等。
共同侵權行為的法律后果簡單來說就是共同侵權行為的歸責,即共同侵權行為的責任歸屬問題。共同侵權的責任主體為復數,因共同侵權而產生的損害賠償之債屬于學理上所說的多數人之債。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共同侵權行為的責任性質屬于多數人之債中的連帶債務。
連帶債務是指債務人有數人時,債權人可以請求每一個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各債務人均負有全部給付的義務,但是全部債權債務因一次全部給付而歸于消滅。作為連帶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對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后請求全部或部分的給付。法律之所以規定共同侵權行為的責任性質為連帶債務,愿意就在于確保受害人索賠權的實現。
首先,受害人可以先向最具有償付能力的加害人請求全部債務的給付,從而使債權債務得以迅速消滅。其次,在連帶債務中,是以數個連帶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作為債務給付之擔保,責任財產的范圍較大,所以通常情況下,受害人的利益能夠得到充分的保障。正是基于共同侵權責任的責任性質是連帶債務,才使得理論界對共同侵權行為的構成各執己見。使之上,共同侵權行為責任本身只是一個媒介,法律借助于此實現對受害人的充分救濟。
共同侵權的責任主體為復數,因共同侵權而產生的損害賠償之債屬于學理上所說的多數人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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