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害賠償的意義
一、精神損害賠償方式的適用,體現了法律保護受害人的精神權利和恢復受害人人格權的現實作用。
因為公民人格權被侵害時,必然會給其本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同時給其近親屬在心理上、感情上造成不同程度的創傷和痛苦,因此僅僅適用其他非財產性質的責任方式,而排除精神損害賠償方式的適用,無法從根本上解除受害人精神的痛苦,只有結合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方式,才能從根本上彌補受害人因精神痛苦所造成的后果,對受害人在心理上起到一定的撫慰作用。
因為精神損害賠償方式具有其他責任方式無法替代的特點,它具有撫慰性、補償性、補充性和有限性。撫慰性就是用經濟賠償的物質手段,給受害人以精神上的撫慰,部分解除其精神痛苦;補償性質則是由精神損失是無形的,無法準確計算的,不可能像物質損失那樣要求按等值進行完全賠償,只能是一種補償;補充性是指精神損害賠償不是彌補精神損失的惟一手段,也就是說精神損害賠償只是對彌補精神損失的非物質手段一種必要的補充;有限性是指精神損害賠償僅適用于特定的范圍,不能任意擴大。所以,從這些特點中可以完整的體現出公民精神權利的價值,和恢復受害人人格權的現實作用。
二、精神損害賠償方式的適用,對不法侵害人起到了懲戒作用,使他們能感到“痛”,不敢再有類似的侵權行為發生。
因為其他責任方式,如賠禮道歉、恢復名譽等對不法侵害人來說,根本涉及不到實質性的損失,因此觸及不到靈魂,而不會感到“痛”,過后他們仍然可以毫無顧忌的一犯再犯,惟獨用金錢賠償方式來承擔侵權責任,才能使不法侵害人因金錢上的損失而感到心“痛”,感觸到法律的威嚴和嚴肅性,從此后再也不敢以身試法,這樣才能發揮法律效力,起到真正的懲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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