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扶養協議無效怎么處理
應該返還財產,賠償損失。關于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的財產返還問題的處理主要規定在《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其中《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五十九條:“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繼承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遺贈扶養協議是指公民(受扶養人、遺贈人)與扶養人、集體所有制組織訂立的有關扶養、遺贈的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遺贈扶養協議糾紛的解決:
(1)扶養人應做到對受扶養人生養死葬。扶養人不認真履行扶養義務的,受扶養人有權請求解除協議,人民法院也可以應受扶養人親屬的請求酌情對扶養人受遺贈的財產數額予以限制。
(2)受扶養人應當履行將其財產遺贈給扶養人的義務。如果受扶養人擅自處分協議中指定遺贈給扶養人財產的,扶養人有權解除遺贈扶養協議,并有權要求受扶養人補償其已經付出的扶養費用。
(3)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后,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抵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抵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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