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旅游業務的迅速發展,旅游糾紛案件也日益增多。游客的精神利益之保護,旅游服務提供者經營行為之規范,是旅游經濟發展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然而,即使是于2011年10月26日頒布的最新旅游糾紛解決案件司法解釋,旅游合同違約精神損害賠償也沒有得到我國現行法律的肯定,也沒有明確的此類問題的處理態度。在發生糾紛的時候,雖然法律允許受害人選擇提起違約之訴還是侵權之訴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法律仍然沒有明確承認基于違約而產生的精神損害賠償,而這與我國之前的立法機關的意見是統一的。
然而,在因旅游合同產生糾紛時,精神損害賠償有必要嗎?我的答案是:有必要。
首先,旅游合同的目的集中體現在他是以為游客提供精神服務為目的的合同,這是旅游合同的精神屬性。因此,旅游合同的本質是精神屬性,其標的就是旅游服務行為。旅游服務提供者通過提供各種線路、各種服務的旅游產品服務,為游客提供了一種排遣、釋放各種情緒的方式。旅游合同與其他類別的合同不一樣,他的合同標的是一系列的體驗與服務,而不是單一的具體的某物。通過一系列的服務實現精神利益,這也是旅游合同區別于其他類別合同的顯著之處。往往旅游合同中游客關心的是能否實現預期的精神利益,當旅游服務提供者無法完全、有效履行旅游合同時,他們就無法體驗到精神上的舒適與愉悅,就可能導致精神上產生痛苦的情緒。由于旅游合同利益的實現主要體現在精神的愉悅和享受,那么當違約發生時,賠償因違反合同而產生的精神損害賠償是可以被人們接受和理解的;從另一個角度看,旅游糾紛的處理結果,也會直接影響旅游行業經濟的發展;另外,對游客的精神利益進行保護也合乎法理精神。正由于旅游合同與一般的合同一樣,法律應當對其違約造成的損害進行保護。
其次,侵權案件的舉證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但相對于旅游服務提供者來說,由于游客在旅游合同中處于相對弱勢,因此他們往往想要舉證以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難度就比較大。因為游客作為弱勢的一方,能掌握到的旅游信息相對于旅游服務經營者來說,信息量是很少的;另一方面,若支持游客進行違約精神損害賠償之訴,則游客僅需要證明旅游服務提供者出現違約行為即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那么旅游服務提供者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基于此產生的精神損害賠償是由違約引起的,而不是侵權引起的,這就有效減輕了游客在訴訟中的舉證責任的負擔,游客的訴訟成本也將相應得到降低,從而提升了訴訟的效率。其次,在旅游服務合同中,可能出現旅游服務提供者的違約行為是由于第三方所導致的,并由此給旅游造成了精神損害,游客能夠首先基于違約得到精神損害賠償,然后追究第三人對游客應承擔的責任。再次,一般而言,人身損害侵權的訴訟時效是一年,而違約案件的訴訟時效是兩年。因此從訴訟時效這一角度來說,基于違約而給游客法律保護的力度更強,請求違約精神損害賠償更有利于對游客的保護。
最后,法律是維護公平和正義的,游客作為旅游合同的弱勢一方,當權益受到損害時,法律更應對其進行保護并給予立法上的肯定。旅游服務提供者應秉承著公平、公正對待游客的服務宗旨,切實履行旅游合同,而不應該夸大宣傳、誤導、欺詐旅游消費者。旅游合同的履行中若出現了不公平的情況,游客若受到了不平等不公正的對待,這不僅直接導致游客的精神目的無法實現,浪費了時間及金錢,而且時游客感到折磨甚至是痛苦。
要在現實生活中的的實際情況是比較復雜的,當然具體問題要我們具體是分析。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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