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之前,在這個問題上,各地人民法院在實務中的做法基本一致,即按照一定的年限確定,具體做法略有不同。賠償期限按照賠償權利主體即被扶養人身份的不同分別確定以下期限:
1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按期給付到其獨立生活時止,一次給付的,原則上計算到十八周歲。《國家賠償法》第27條第2款也采此種辦法。
2被扶養人是已成年的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原則上給付到其恢復勞動能力或死亡時止;《國家賠償法》第27條第2款也采此種辦法。如果是一次性給付的,則做法有所不同:或者是扶養二十年,但五十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或者是原則上計算到七十周歲。被扶養人是有勞動能力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參加勞動的成年人,或者訴訟時已超過七十周歲的,一般不宜采取一次性給付的方法。上述做法也分為分期給付和一次性給付兩種,分期給付的原則是統一的,即給付到其恢復勞動能力或死亡時止,這是正確的。一次性給付的做法雖有不同,但原則是一致的。
3被扶養人是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老年人的,女自五十五歲起,男自六十歲起,至死亡時止。一次性裁決的,死亡時間推定,原則上至七十歲。不足五十五歲或六十歲確需贍養的,可參照此款。這種賠償期限,實際上與喪失勞動能力的成年人的賠償期限是一樣的;分期給付的,到死亡時止;一次性給付的,對照前項中的第一種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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