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以上規定,夫妻間相互扶養的條件為:
(1)夫妻關系有效存在,這是發生夫妻扶養義務的基礎;(2)夫妻一方需要扶養;
(3)夫妻另一方有扶養的能力,須指出的是,這里的“有扶養能力”的法律要求很低,只要其有生活資料就應認定為“有扶養能力”,因為夫妻畢竟生活在一起,其相互扶養的條件不能過高;
(4)盡扶養義務的一方無權以對方未曾扶養過自己或要求以后歸還扶養費或要求其以后扶養自己為條件。但是扶養義務一方在今后生活中需要對方扶養的,只要夫妻關系還存在,對方就負有扶養義務。
【案例】
【案情介紹】
劉某是沛縣某鎮政府干部,退休后熱衷跳舞,憑出眾舞技吸引了一位少婦,三年前狠心拋下妻子攜少婦遠走他鄉,靠每月1700多元退休金過起悠閑的日子。張某年歲已大,疾病纏身,無生活來源,劉某又拒絕給付扶養費。三個子女曾尋到劉某,但劉某不愿回家,并另遷住處。萬般無奈,張某將負心人告上法庭索要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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