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侵權四要件
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1、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
新聞侵害名譽權必須以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為依據,具有損害事實,才構成侵權責任。而名譽權不像財產權那樣直接有形,操作起來容易,從表面上就可以掌握。名譽權的損害是無形的,訴訟各方在理解上就會出現很大差異。楊*新在《如何判斷新聞報道是否侵害名譽權》中講到從社會評價、精神傷害、財產損失等三個方面作為判定依據。
2、行為人的行為違法。
在新聞侵害名譽權案件中,行為人就是新聞稿件的作者(記者、通訊員)和編輯,他們撰寫稿件、編輯稿件、發表稿件的行為具有違法性,違反了《憲法》、《民法通則》等保護公民、法人名譽權的各種法律法規,也違反了有關新聞宣傳紀律和新聞職業道德準則。
3、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違法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必須是一種因果關系。否則,不能構成侵權。有學者認為,這種因果關系還應當是必然的、直接的和主要的因果關系。反之,這種因果關系是偶然的,間接地,次要的則不能構成侵權要件。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新聞作者和新聞編輯在主觀上存在貶損他人,侮辱誹謗,不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不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造成了對報道對象的名譽侵害,這就是主觀上有過錯。主觀上的過錯性也是構成新聞侵害名譽權的要件之一。
主觀上有過錯又可分為主觀故意的過錯和主觀過失的過錯。
主觀故意的過錯:應當預見到自己的報道行為會造成對他人名譽權損害的結果,但卻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這是一種明知故犯,“明知不可而為之”的過錯。希望后果發生是直接故意;放任結果發生,是間接故意。
主觀過失的過錯:應當預見自己的報道行為會造成對他人名譽損害的結果,由于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致使損害結果發生。前者可以稱作疏忽大意的過失,后者是自信的過失。主觀過失的過錯是無意的,是“不知其情而為之”的過錯。
新聞報道中的過失行為,在新聞侵害名譽權案件中占大多數。或對有關行業的法律法規不懂,或是采訪不深入不扎實,或是把關不嚴,校對不細,都可能造成“主觀過失的過錯”。如遲某訴《溫州日報》案,就是文章中稱謂不準確。將刑滿釋放人員仍按照傳統稱呼為“強奸犯”,既然已經刑滿釋放,就是合法公民,不能稱人“XX犯”;而法院判決,只認定犯有“猥褻婦女罪”,媒體不能任意說成是“強奸罪”。
胡*濤主席在世界媒體峰會開幕式上強調:“中國政府鼓勵和支持中國媒體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在弘揚社會正氣、通達社情民意、引導社會熱點、搞好輿論監督和保障人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有黨和國家政府的大力支持,媒體、記者大可以毫無顧忌、理直氣壯地發表批評意見,搞好輿論監督。只要把握住新聞真實性原則,弄清楚相關法律,吃透它的理論結構,措置得當,就可以杜絕或避免新聞侵害名譽權糾紛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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