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進行的民事活動,是否與其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
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進行民事活動,是否與其精神健康狀態相適應,可以從行為與本人活相關聯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狀態能否理解其行為,并預見相應的行為后果,以及行為標的數額等方面認定。
【案情介紹】
2007年5月27日上午八點半,滁州市麻*廠25歲的女工張*藏因早上接到親戚的電話說要給她的新房送空調,所以急匆匆地前去接空調。當張*藏走到交叉路口,按照電話中的約定,在此等待親戚時,她突然看到一個男的五十多的農民打扮的人,神色古怪,并拿出裹在布里有一尺來長的刀正沖向自己,張*藏本能地往自己所在的單位方向跑,口中連喊:“不要、不要………。”那個男的拿出刀緊跟其后,一刀一刀地向張*藏身上捅。現場立即到處是血,附近居民立刻報了警。此刻受傷的張*藏早已倒在血泊中,奄奄一息了。行兇的男子殺人后,并沒有一絲慌張,而是像無事人一樣,手持著滴血的長刀,往明光路的東邊踱去。而這個方向正是滁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隊的所在地。死者張*藏在事發前一天剛剛為兒子過完周歲,她的突然慘死,令所有熟悉她的人,都感到震驚和惋惜,同時也把好端端的一個家庭推向了災難的黑暗深淵。
而行兇者名叫李*杰,是滁州市南譙區沙河街道的農民,患有分裂樣精神病,經鑒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事發后,李*杰在合肥醫院強制治療。
【審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李*杰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情況下殘忍殺害張*藏的事實清楚,對此,李*杰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鑒于李*杰現因患分裂樣精神病,在醫院強制治療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承擔的民事責任理由應由其法定監護人即李的妻子高*珍承擔。法院遂依法判決高*珍賠償死亡補償費、喪葬費、撫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計32.6萬余元。本案宣判后,高*珍對死者及其親屬表示很悲痛,服從法院的判決,然而稱自己無力償還。
【案件評析】
在本案中,精神病人李*杰的監護人應該承擔李*杰造成的賠償責任,人民法院也是根據李*杰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作出讓其監護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的判決,該處理結果是恰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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