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忠誠協議是否具有法律的約束力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該條確定了夫妻之間有相互忠實的義務。應該誠實、坦誠相待以及互敬互愛。夫妻相互保持忠誠是婚姻關系最本質的要求。本案當事人婚前簽訂此忠誠協議,就是為了履行對妻子的一個忠誠義務,只是在與其它人不同的是,將這個原本比較抽象化的忠誠協議具體化了、書面化了,并規定了違反此忠誠協議的后果。因此,這個婚前忠誠協議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
2、該協議是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簽訂了,不存其中任何一方受脅迫或者受欺詐而違背自身意志的情形,我國法律其中一項基本精神即“法不禁止即可為”,而該忠誠協議并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并且,鄭某與聶某也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聶某應該對其行為可能帶來的后果具有相應的預見和認知能力,因為,鄭某與聶某簽訂的這份忠誠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能夠對當事人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的。
3、在司法實踐當中,根據《婚姻法》的相關精神,在處理離婚案件的原則是: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忠誠協議也為這個“傾向”保護的度提供了一個當事人雙方所約定的度,忠誠協議是基于當事人自愿而簽訂的,具有法律效力。
綜合上面的介紹,協議的簽訂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否則協議沒有法律效力。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婚前忠誠協議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霸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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