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期限是什么意思
承諾期限是完成承諾的有效期間。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間內進行,所謂“有效期間”,一般是指:(1)要約定有答復期限的,規定的期限內均為有效期間;(2)要約未定有答復期限的,通常認為在合理的時間(包括信件、電報往返時間和當事人考慮所必須的時間)內即為有效期間。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1)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2)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即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一般來說,如果法律或要約中沒有規定必須以書面形式表示承諾,當事人就可以口頭形式表示承諾。根據交易習慣或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承諾也可以不以通知的方式,而以通過實施一定的行為或以其他方式作出。如果要約人在要約中規定承諾需用特定方式的,只要該種方式不為法律所禁止或不屬于在客觀上根本不可能,承諾人在作出承諾時就必須符合要約人規定的承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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