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三代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從自己上溯至同一血緣的親屬,再向下數三代。例如,計算男方本人同表妹屬于第幾代旁系血親,可先由個人經過母親上溯至與表妹同一個血緣的外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一代,向下數至表妹的母親,即本人的姨母,為第二代,再向下數至表妹,為第三代。男方本人與表妹即屬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依法禁止結婚。按此計算,凡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以及姑侄舅甥女等均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均禁止結婚。按照我國過去的傳統習俗,上述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除表兄弟姐妹外,一律不許結婚,所以當前特別要著重改變表兄弟姐妹可以結婚的傳統習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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