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備結婚條件婚姻的法律認定是如何的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第一,重婚的;第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第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第四,未達到法定婚齡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構成法律上的重婚;雖未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構成事實上的重婚。無論是法律上的重婚,還是事實上的重婚,均屬無效。
禁止結婚的親屬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親之外的血親,無論輩分是否相同,都禁止結婚。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主要是表兄弟姐妹結婚。
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有兩個要件:(1)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傳染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2)婚后尚未治愈。即指結婚時尚未治愈。
未達到法定婚齡的是指結婚時未達到法律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我國婚姻法規定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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