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jīng)過】
據(jù)報道,孫亦如是一位企業(yè)高管。兩個月前,她因為拒絕簽署婚前財產(chǎn)協(xié)議取消了自己的婚禮。由于8000美元(約5.2萬人民幣)的婚宴押金已經(jīng)不能退還,她決定宴請一些貧困孩子和家庭來美國紐約豪華的哈羅德?普拉特酒店享受“婚宴”。
在紐約慈善組織的幫助下,孫亦如邀請了60個貧困家庭前來用餐,度過了一個愉快的母親節(jié)聚會。她說,“能夠幫助人的感覺非常愉快!”
婚禮上,孫亦如表示自己是單親媽媽,有一個6歲的女孩。她說,婚前協(xié)議讓她非常沮喪,她感覺很不舒服,因此最終決定取消婚禮。
【法律解讀】
不辦婚禮婚姻合法,這是自己可以選擇的,并沒有強制的規(guī)定。
婚時必須具備的條件,又稱積極條件,包括: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婚姻法》第五條規(guī)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边@一規(guī)定要求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結婚的行為能力和無婚姻障礙。
結婚屬于身份行為,當事人享有專屬權,多數(shù)國家要求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場,不得委托代理。
2、結婚必須達到法定年齡。
(1)《婚姻法》第六條規(guī)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以鼓勵?!边@一規(guī)定說明,結婚自由雖然是我國公民享有的一項權利,但是,并不是任何公民都可以成為婚姻法律關系的主體。
(2)晚婚,是指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初婚的為晚婚;晚于是指已婚婦女年滿24周歲初育為晚育。
(3)法定婚齡屬于強制性的規(guī)則,晚婚年齡則只是號召和鼓勵性的措施。
3、符合一夫一妻制。
《婚姻法》第二條規(guī)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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