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用他人信息進行網站登記備案是否構成網絡侵權
有意見認為構成。不過小編認為不構成網絡侵權
【案情】
2013年4月,某明星以某木業公司、某裝飾公司以及李某侵犯其肖像權、姓名權為由訴至法院。李某被起訴的原因為:實施侵權行為的網站登記備案主體為李某所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后該案雖以調解結案,但李某經由該案發現實施侵權行為的某木業公司的網站涉嫌盜用其個體工商戶信息進行網站登記備案。李某以網絡侵權為由起訴某木業公司,請求判令某木業公司停止侵權,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并賠償李某損失50萬元。后原、被告雙方庭外和解,李某向法院申請撤訴。
【分歧】
上述案件屬于近年來出現的新類型案件,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于該案是否構成網絡侵權,有不同的意見。
有意見認為,該案構成網絡侵權。原因為:被告盜用他人信息用于自身網站的登記備案,該登記備案信息的填報、申報等均是在網絡環境中完成,侵權行為發生在網絡上,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本案應當構成網絡侵權。
另有意見認為,本案不應當構成網絡侵權。
【評析】
小編同意第二種觀點。原因為:
雖然該案是因為盜用他人信息進行網站登記備案,且侵權行為也是在網絡環境中實施,但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某木業公司在實施侵權行為時,還未完成備案手續,并非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故本案不應構成網絡侵權。
該類案件雖不構成網絡侵權,但還是可以以侵犯姓名權或侵害企業名稱(商號)權為由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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