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人禁止結婚
答:我國《婚姻法》,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2、表兄妹之間可以結婚嗎
答:根據我國《婚姻法》第7條的規定,直系血親與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不能結婚。直系血親,就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即生育自己的長輩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更上的長輩和自己生育的下輩包括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更下的晚輩。旁系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血親,包括親兄弟姐妹(包括同母同父、同母異父、同父異母)、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與侄子女、舅姨與外甥女、外甥。由此可見,表兄妹屬于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他們不能結婚。
3、公公與兒媳可以結婚嗎
答:我國《婚姻法》中確實沒有對屬于繼父母與繼子女、公公與兒媳等關系的公民之間是否可以結婚的問題的相關規定。在以自由平等為基本原則的《婚姻法》中,也沒有明確地禁止這種關系的公民結婚的民事行為,但也沒有明確地肯定,因此,需視實際情況而定,只要雙方系自愿結婚在當地又不會引起什么騷亂,則公公和兒媳可以結婚。
4、養父與養女結婚,法律是否允許
答:《最高人民法院對吳*輸與養女吳*蘭請求結婚問題意見的復函》中對此類問題明確作出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東北分院:本年1月12日法總字第97號來函收悉。關于吳*輸與養女吳*蘭請求結婚的問題,根據保護養子女利益的原則,我們同意你院的第二種意見:不準他們結婚。并請注意了解一下男方的歷史、職業、階級成分和男女雙方情況,看女方與養父結婚是否出于自愿,如男方有威逼利誘等犯罪行為即須考慮予以適當的處罰,同時為照顧女方情緒也要進行一些必要的說服教育,對她的生活作適當安置,不使發生意外。
附:最高人民法院東北分院請答復養父女間結婚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撫順市吳*輸年50歲,在吳*蘭7歲時收為養女,吳*蘭今年20歲,雙方發生男女關系已生一小孩,現在請求結婚是否可以,請答復。我院的意見:一、養父女不是血親關系,如確系雙方自愿可以結婚。二、婚姻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相互間的關系,適用該條第一項規定的親父母子女間相互關系的規定,故不能結婚。并根據人民群眾現在的覺悟程度,允許結婚,恐有不良影響。”
由此可見,養父和養女或養母和養子不能結婚。對這個問題的處理我們應認識到這樣一個事實:維護社會的道德底線是法律制定的一個標準。觸動了公序良俗底線的行為,是不會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的。
5、禁止結婚的疾病有哪些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八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
(1)嚴重遺傳性疾病;
(2)指定傳染病;
(3)有關精神病。
第九條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第三十八條規定,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1)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2)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3)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概括起來,不應當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癥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癥和躁狂抑郁癥。重癥智力低下者,即癡呆癥。處于發病期間的法定傳染病,包括未經治愈的梅毒、淋病、愛滋病、甲型肝炎、開放性肺結核、麻風病等等。
6、服刑中的勞教人員可以結婚嗎
答:服刑中的勞教人員可以結婚。我國實行的是自由平等的婚姻制度,只要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正常人,在沒有法定禁止結婚的事由下,就可以結婚,其婚姻關系是受法律保護的。即使是正在監獄服刑的勞教人員,其依法享有的婚姻自由的權利,也是不能被剝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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