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林某曾在2006年當選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鎮某村村民委員會主任。2012年10月,村民委員會因任期屆滿,依法需進行換屆選舉。選舉前夕,該村選舉委員會公布了選民名單,而林某卻未被登記為該村選民。林某帶著疑惑找到該村負責選舉的選舉委員會交涉,卻遭到該村選舉委員會斷然拒絕,對其選民資格不予認定。義憤填膺的林某無奈之下一紙訴狀將村委會訴至法院。
近日,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后,一審認定林某戶籍登記在福安市甘棠鎮某村,具有選民資格。
法官說法:
選舉權是基本的政治權利
法官表示,選舉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最基本的政治權利。公民選舉權的實現已經成為衡量一個國家文明程度和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標志,是“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憲法原則的體現。公民可以通過這項權利行使來選擇自己的利益代表人,參與國家管理,實現其當家作主的權利。公民只要依法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到選舉日為止年滿十八周歲,未被剝奪政治權利,都具有選舉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將其剝奪。
相關法律知識:
選舉權不是憲法“認可”的權利,而是人民通過憲法“創造”的權利,是與人民主權聯系最密切的權利。選舉權是權利也是權力,其權利屬性表現為它具有可放棄性、利益性、意志性;其權力屬性表現在它能夠決定他人(候選人)的利益和命運,但選舉權的權利屬性和權力屬性都是不完整的。選舉權是個人權利而不是集體權利。選舉權與國家權力的關系是間接的,它與國家權力“人”的關系才是直接的(產生他們)——通過產生權力人來影響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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