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南昌火車站站臺上一個手捧玫瑰花的熊本熊玩偶吸引了過往旅客的目光。玩偶里的男子叫劉威,今年29歲,在站臺上他不停向軌道遠處張望,他在等待一列動車進站——劉威準備向動車上的列車長、他的女友彭茗求婚。
據了解,彭茗曾經是一名軍人,退伍后在南昌鐵路局南昌客運段工作,目前擔任動車列車長。劉威和彭茗結緣于一年前的一次婚禮,彭茗是新娘伴娘,而劉威是新郎親友,在婚禮上,劉威在6位伴娘中對彭茗一見鐘情。
直到旅客散盡,劉威才走到彭茗面前,掏出一本精致的相冊,向彭茗一頁一頁展示,此時,彭茗才明白過來這是劉威給他制造的情人節驚喜,彭茗雙手捂面喜極而泣。作為一名列車長,彭茗常年奔波在鐵路線上,對于女友的工作,劉威很是理解,他表示會支持她,并用一生的愛去陪伴她。
結婚的法定條件
一、積極條件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的積極條件包括: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二、消極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有配偶者;
(二)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法只進行了原則規定,沒有具體列舉。母嬰保健法規定,男女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醫學鑒定證明。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的檢查。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間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后不生育的,可以結婚。
符合上述條件的,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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