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女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或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條例》第17條);
2.該婚姻登記在中國內地辦理(含中國駐外使領館辦理)(《婚姻登記條例》第17條);
3.雙方目前仍維持該狀況(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57條);
4、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補領結婚證雙方申請)(《婚姻登記條例》第17條)。
辦理程序:
一、申請(受理)
材料:
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的當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婚姻登記條例》第5條,《婚姻登記條例》第17條,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57條):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婚姻登記查檔證明(保管當事人婚姻登記檔案的部門出具);
3.補領結婚證提交雙方三張大二寸近期免冠合影照片;補領離婚證提交本人兩張兩寸近期免冠單人照片。
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出國人員、外國人除應當出具第2條、第3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出國人員、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外文證件、證明材料的中文翻譯文本。
標準:
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齊全、規范、有效。
時限:即時受理
二、審查
標準:
1.證件、證明材料齊全、規范、有效
2.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或離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補發條件不予補發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59條)
時限:即時審查
三、發證
標準:同審查標準
時限:即時辦理
收費標準及依據:9元/對;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統一涉及境內外雙重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1]523號);
市物價局市財政局《關于婚姻證書收費標準的通知》(京價(收)字[2002]045號)
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婚姻登記條例》
3.《北京市實施〈婚姻登記條例〉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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