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產品質量瑕疵可以主張多少賠償
據相關法律規定,產品瑕疵的話,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產品瑕疵的賠償以實際損失為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規定: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產品瑕疵責任又稱產品瑕疵擔保責任,是指因生產或銷售的產品存在瑕疵,即產品質量不符合明示或默示的質量要求,生產者或銷售者承擔的責任。
二、產品缺陷和產品瑕疵區別
產品缺陷和產品瑕疵區別如下:
1.產品瑕疵責任屬于合同責任,產品缺陷責任屬于侵權責任。
2.產品瑕疵責任免責事由包括經營者做出了明確的說明或者用戶、消費者在購買該產品前已經知道瑕疵的存在;產品缺陷責任的免責事由包括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
3.對于瑕疵,直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對于缺陷,可以向銷售者,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
4.責任形式不同。對于瑕疵,由銷售者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以至賠償損失;對于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缺陷遭受人身、財產損害時,生產者和銷售者應承擔連帶責任,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求償,也可以向銷售者求償,一方賠償后,如果責任屬于另一方,其有權向另一方追償。這是兩種責任的重大區別。
5.訴訟時效不同。出售質量不合格產品的商品未聲明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用戶、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產品保證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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