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版圖書侵犯出版者權嗎
第一類授權是圖書作品的專有出版權。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出版”是,指作品的復制、發行。如作者將圖書作品在某一期間、某一地區、某一文本的出版的權利授予出版社時,出版社即根據即在授權范圍內享有該圖書作品的專有出版權,即圖書作品的復制、發行的權利。按照《著作權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該條說明,著作權法對圖書作品的出版者出版的圖書給與保護。再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權的,復制品的發行者或者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復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該條說明,圖書作品復制品的銷售者在沒有合法來源的情況下,銷售盜版圖書的行為為侵犯出版社出版的圖書的發行權。因此,在這類案件中,作為出版社的原告在證明其享有被訴侵權圖書的專有出版權時,有權針對該圖書的盜版圖書的制作者、銷售者提起侵權指控。
第二類是出版者僅享有復制權,發行權由作者保留或有作者另行授權第三方行使時,出版社的訴訟受到限制。如出版社針對盜版圖書制作者提起訴訟,因出版社享有圖書作品的復制權,這一復制權屬于出版社享有的民事實體權利,故依據《著作權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有權提起復制侵權的訴訟。但出版社不能單獨針對銷售盜版圖書的人起訴,因為依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被訴圖書的發行權由作者保留或授權第三方行使,出版社并不享有圖書作品的發行權,故此時的原告應為作者本人或作者授權的第三方。
第三類是作者將圖書作品的專有使用權授予出版社,則出版社完全有資格針對任何制售盜版圖書的人提起訴訟。因為依據《著作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專有使用權的內容依據合同約定,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被許可人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這一規定實際上說明被許可人所享有的權利遠大于專有出版權人的授權,其內容必然包含圖書作品的獨占性的復制權、發行權。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盜版圖書是侵犯的出版者的權利的,通常情況下,如果我們想要出版圖書,需要得到版權或者作者的同意才可以,如果沒有經過同意就出版了,他人的書籍是會構成侵權甚至犯罪的。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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