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過期的債權受法律保護嗎
債權已不受保護,那么抵押物權效力呢?是否仍然有效?是否仍然受保護?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我國訴訟時效的規定,債權已過訴訟時效未主張權利,該債權將喪失勝訴權,主權利及于從權利,抵押權作為主債權的從權利,因主權利不受保護,因此,物權法規定,在主債權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未主張權利的情況下,抵押權也不受法院保護。
二、債權超過訴訟時效的救濟途徑
1.爭取債務人自愿還款。按照民法理論,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消滅的僅僅是債權的強制執行力,并沒有喪失受領力和保持力。超過訴訟時效后如果債務人自愿履行債務,債權人便可接受債務人的清償而使債權得到滿足;債務人在清償債務后,不得以債權已過訴訟時效為由,要求債權人返還財產。但是,當債務人償還部分債務后又停止履行債務,債權人能否要求債務人履行未完成的部分債務?筆者認為,應將債務人的履行視為訴訟時效重新計算的事由,債務人履行部分債務意味著債務人對此筆債務的認可,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而不論債務人是否意識到債權是否已過訴訟時效。
2.爭取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還款協議。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復(1997)4號文中指出,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的,應當依法予以保護。但是這條解釋沒有說明債權重新獲得保護的理由。筆者認為,雙方當事人在超過訴訟時效后達成還款協議的,視為對此筆債務的重新確認,債務人的還款意思表示可以導致訴訟時效的重新計算。
3.債務人簽收催收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釋(1997)7號文中指出,根據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九十條的規定的精神,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到法律保護。該條解釋有利于保護債權人利益,但對于債務人的范圍可能會出現爭議,筆者認為,該規定中的債務人應當包括債務人本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等。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如果債權過期了,那么就不能夠受到保護,根據國家規定,如果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所以他人在不還錢的時候,我們應當及時到法院進行起訴。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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