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彩禮返還共同生活如何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根據《婚姻法》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歸納出,夫妻共同生活認定的要點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共同的住所;
(2)夫妻間的性生活;
(3)夫妻共同的精神生活,主要是指基于配偶身份的相互理解和慰籍;
(4)夫妻相互扶助的義務;
(5)夫妻共同承擔的其他家庭義務。
二、結婚的程序
《婚姻法》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通過閱讀上文,相信大家都能比較清晰地知道彩禮具體是否應當返還是要考慮男女雙方是否已經根據法律規定締結了婚姻并且是否已經舉行了夫妻之間的各種義務。本文中討論的就是彩禮返還與雙方同居之間的關系。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咨詢服務,歡迎聯系律霸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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