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的聘禮算的財產嗎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彩禮不必然是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婚前個人財產,區別于這兩個。
結婚彩禮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據最高院1993年《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考慮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
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并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可根據上述規定的第8條規定精神處理,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
2、彩禮由一方家庭占有的。
由于彩禮未轉入男女雙方的財產共同體,只是由一方家庭占有,則并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此時仍應考慮當事人送彩禮時的目的性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二)、(三)項的立法本意,根據公平、合理原則予以酌情返還。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對于結婚前的聘禮的話,這個要考慮到是什么情況,如果是屬于一方家庭所占有的話,那么可能不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如果是購置一些結婚之類的情況的話,應當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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