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賠償原則。它是指對經營者的侵權行為,無論他們主觀上是出于故意還是過失,也無論侵權人是否受到刑事、行政制裁,均應根據造成損害的大小確定民事賠償的范圍。這表明,損害賠償以實際損失為限,消費者損害多少,即得到多少的賠償。
限度賠償原則。賠償并不是沒有限制的,根據民法的基本精神,在產品責任賠償案件中,在確定經營者的民事責任后,確定賠償數額時,應該考慮經營者的經濟狀況。
關于損害賠償的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4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1條、第42條作了相應規定,包括人身損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以及其他損害賠償等項目。尤其要注意的是,在產品責任領域,缺陷產品本身的損害,包括該產品整體或者它的某一部分損害都不在生產者賠償之列,因為這種損害是生產者應負其責,而不是另向他人賠償。也就是說,產品責任在性質上屬于侵權責任,產品所有權已經轉移,因此要求賠償的只能是產品自身之外的損失,這也是各國立法的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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