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5日,彭某在董某所經營的巴東縣某摩托車城購買一輛“川鈴”牌正三輪載貨摩托車,董某給彭某開具4000元的發票,并交付了摩托車使用說明書及保修卡。同年7月4日,彭某在恩施州交警支隊辦理車輛入戶登記手續時,發現該車的發動機為“力帆”牌,編號43150104.2005年8月11日,彭某無證駕駛該車途經209國道1712公里時,翻車。事故發生后,彭某未作報警處理,經他人搶救并被送往醫院治療。后經恩施自治州鴻翔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八級身體傷殘。
2005年11月、2006年5月彭某均以產品責任糾紛為由將董某訴至法院,要求董某為其更換一輛“川鈴”牌正三輪摩托車,后分別撤回起訴。其間,經彭某申請,法院依法委托恩施自治州鴻翔司法鑒定中心對該車“力帆”牌發動機進行鑒定的結果顯示:“力帆”牌摩托車發動機曲軸柄箱體與磁電機側蓋連接處緊固螺栓已脫落,該螺孔現已被人為用強力膠完全粘貼堵死,因缺乏進一步檢查條件,該螺栓是否因螺孔滑絲所致脫落現無法確定:“力帆”牌摩托車發動機曲軸柄箱體與磁電機側蓋連接處螺孔(緊固螺栓脫落孔)在發動機運行狀態下,因發動機內壓致機油自該孔向外噴射。
2006年9月6日,巴東縣工商局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當事人董某在重慶市以3800元的單價購進標示為“川鈴”牌的正三輪摩托車2輛,然后以4000元的價格銷售給彭某和譚某各1輛。經“川鈴”注冊商標注冊商認定該產品是冒用該公司注冊商標,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當事人董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定,屬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董某作出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007年5月10日彭某再次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董某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經濟損失合計181246元。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了上述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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