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與處理
2000年9月3日,位于長江三峽大壩工地泄洪7#壩段,由美國羅泰克公司(簡稱羅氏公司)制造,中國長江三峽開發總公司(簡稱三峽公司)所有的TC-2400三號塔帶機的內外皮帶機,因內回轉吊耳斷裂發生倒塌跌落事故,導致正在內外皮帶機上檢修作業的30名工人從19.6米的高空墜落,造成包括地面施工人員在內的3人死亡,31人受傷,傷殘等級各異。羅氏公司與三峽公司對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沒有異議,但對事故原因有爭議。經過承辦法官艱苦卓絕的調解工作,三峽公司、羅氏公司分別與受害方或死亡者家屬達成協議,給與了相當賠償,大大超出依據國內法律標準可能得到的賠償數額。
本案事實并不復雜,涉及的準據法問題也比較容易解決,實體裁判并不會有任何新意。然而,本案值得贊賞的是,法官超越當事人期待特別是法律期待,最大限度地為受傷害者爭得了權益,斗爭的武器不是或不全是中國法律,而且包括中國的調解制度和法官濟世救民的仁愛之心。盡管艱苦卓絕的調解過程幾經周折,法官們沒有絲毫放棄調解結案的努力,最終為30余名民工爭取到巨額的賠償費用。第一批賠償金近1000萬元人民幣已發還給受傷害的民工。得益于審理本案的法官們的法律信仰、法律思維、法理智慧、司法技能、裁判藝術,這批因產品質量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涉外糾紛得到最人性化的處理,裁判結果令當事人信服、令社會信服,充分體現了法律的人文精神以及司法的人性溫暖,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高度統一。
二、案件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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