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屬于債權法嗎
不屬于。《侵權責任法》明確高空拋物責任分擔一直以來高空拋物行為倍受關注,由于沒有具體的法律制約,此類事件屢見不鮮、屢禁不止,而且處理此類事件的結果也不同。
《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筑物拋擲物品或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傷的,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可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給予補償。此外,共同侵權情況下,即加害人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況,加害人除應承擔一般高空拋(墜)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外,還應承擔共同侵權所負的連帶責任。
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
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是指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侵權行為。
一、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特點:
1.因高樓中拋擲和墜落的物致人損害: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
2.物品是從高樓中拋擲或墜落而導致他人損害。
3.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
4.歸責原則上的特殊性:主要采取公平責任原則,例外情況下采取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二、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補償責任(一般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三、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1.責任主體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筑物的實際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責任主體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責任主體是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四、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
1.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責;
2.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其他人免責。
拋擲物致人損害案件中,有可能成為加害人的當事人需要證明以下事項就可以免責:
①發生損害時,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
②證明自己根本沒有占有造成損害發生之物;
③證明自己所處的位置客觀上不具有造成拋擲物致人損害的可能性。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回答可以得出,高空拋物一般是屬于侵權責任法中的相應規定的,如果說在當時的案件中沒有一個人承認責任,一般按照整棟樓都要承擔責任的原則來進行處罰,如果您還有相關法律咨詢可以致電律霸網在線律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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