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劉某于2011年11月23日入職成都某餐飲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從事行政人事專員一職。入職后,公司一直未和其簽訂勞動合同,也未依法為其購買社保,2013年8月28日,公司向其出具了一份《員工除名通知書》,終止了雙方勞動關系,并拒絕向其支付8月份工資。
辦案思路及心得
本律師接受劉某委托后,仔細分析案情,發現本案存在一個問題即本是負責合同簽訂、管理的員工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主張雙倍工資是否能獲得支持?根據我國現在的勞動法律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其在未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不存在過錯的,是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的;同時如果一旦認定劉某系行政人事專員,那么合同簽訂工作應是其一個主要工作內容,沒有簽訂,那么過錯應當歸咎于其自己。后經本律師考量設計,我方還是提出雙倍工資主張,同時在仲裁申請書中寫明我方入職時僅受聘行政崗位,避開人事工作崗位,至于我方到底是從事什么職務,屆時由單位舉證說明;同時單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我方又主張了一項賠償金。最后還主張了一項應休而未休年休假工資。
裁判結果
我方申請仲裁后,本律師積極與對方銜接、溝通,向對方送達了律師函,不久,對方代理律師也積極回應,并主動與本律師面談此事。經過一次會面,二次溝通,本律師在征得劉某同意后,最終單位一次性支付2.5萬元庭前和解。該款項也在我方撤銷仲裁申請當日順利支付到劉某手中,劉某對本律師的法律服務表達了謝意和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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