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晚,哈爾濱飛往北京的航班起飛后,旅客張某仍然使用手機,機組人員要求其關閉手機,但張某拒絕配合。多次勸說無效后,安全員強行將張某手機關閉。飛機降落后,民警將張某依法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調查。張某態度蠻橫,拒絕配合民警工作,后經民警多方調查取證,對張某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2月5日下午,南昌飛往北京的航班上,旅客牛某在飛機起飛前的滑行過程中不關手機,空警進行勸阻,牛某仍拒絕關機且態度惡劣。飛機落地后,民警依法將牛某傳喚至派出所開展調查,牛某對違法事實供認不諱,被處行政拘留3日。
2月6日中午,牡丹江飛往北京的航班上,飛機飛行和降落期間,旅客王某均打開手機聽音樂,在安全員上前勸阻時,王某拒絕關閉手機且態度惡劣,安全員在多次勸阻無效的情況下,強行關閉該旅客手機。最終,警方依法對王某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為什么飛機上不能使用手機?
民航專家表示,飛機在高空中是沿著規定的航向飛行的,整個飛行過程都要受到地面航空管理人員的指揮。在高空中,飛行員一邊駕駛飛機,一邊用飛機上的通信導航設備與地面進行聯絡。飛機上的導航設備是利用無線電波來測向導航的,它接收到地面導航站不斷發射出的電磁波后,就能測出飛機的準確位置。如果發現飛機偏離了航向,自動駕駛儀就會立即自動“糾正”錯誤,使飛機正常飛行。當移動電話工作時,它會輻射出電磁波,干擾飛機上的導航設備和操作系統,使飛機自動操縱設備接收到錯誤的信息,進行錯誤的操作,引發險情,甚至使飛機墜毀。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第三十四條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響導航系統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聽勸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民用航空飛行標準管理條例》明令禁止在飛機上使用便攜式電子設備,其中也包括使用“飛行模式”的手機。
《中國民航總局公安局第174號令》規定,對違反規定使用移動電話等遙控電子設備者,經機組成員勸阻、警告、仍堅持不改者,對其設備暫時予以扣押保存。
對制止不聽者予以制服,移交機場公安處理,并依法給予行政拘留處罰,造成航班延誤,依法要求行為人賠償損失。
去年8月,中國民用航空局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修訂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14種危及民用航空安全和秩序的非法干擾行為,包括“違反規定使用手機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電子設備”。
評論
在爭議未有明確答案之前,在法律尚未修改之前,便只能嚴格遵守現行法律,不可逾矩。這是基本的“法理”,也是公共管理的基本規則。一項法律哪怕再不合理,只要它沒有被廢止,便具有法律效力;一項制度哪怕弊病多多,只要它沒有被修改,便只能嚴格遵守。我們要做的是呼吁修改相關法律和制度,而不是依據自己的理解和判斷隨意對抗、逾越。試想,假如法律制度不合理便可以不遵守,那么再合情合理的法律制度,也會有人以“不合理”為由隨意逾越,整個社會豈不亂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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