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勞動合同的違約不僅僅是用人單位違約,勞動者也可能違約,但在多數情況下用人單位違約的情況居多。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勞動合同違約的形式有哪些。
企業
①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或違反法定或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②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違約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③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不支付或拖延勞動者工資報;
④用人單位未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⑤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
⑥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
⑦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企業違約,應根據具體情形承擔賠償責任、行政責任(如行政處罰、責令改正等)。
勞動者
①勞動者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②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
勞動者違約,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把對勞動合同違約的主體區分開來后,對勞動合同違約的形式就一目了然了。從上面的介紹中,我們可以知道,用人單位違約的情況有很多。但為什么實踐中卻很少被發現呢?一方面是因為勞動者的法律意識不高,不知道單位已經違約,另一方面是勞動者為了保住自己的工作,就任由單位違約而不敢吭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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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勞動合同法》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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