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訂勞動合同后未到期可以辭職嗎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合同未到期辭職也是可以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至于賠償問題,一般來說是不用賠償的,在下面的這種情況下就有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二、辭職需要賠償公司損失嗎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 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范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 、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后主動離職,不予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系和檔案的調 轉手續,職工離職后人事關系和檔案長期留置在原用人單位;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勞動保險、不能辦理出國政審手續、影響技術職稱評定、不能進一步 求學深造和喪失報考國家公務員的機會。所以,職工在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方面發生爭議后應當在60天內及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爭議仲 裁委員會提請勞動爭議仲裁。
閱讀延伸:
試用期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簽訂勞動合同的好處是什么
未簽訂勞動合同辭職需要提前申請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專利侵權一般賠償多少
2020-12-23最高院關于擔保法的6個重要疑難問題的司法觀點
2021-01-27怎么處理未婚同居期間的債權債務?
2021-02-02重慶公交車墜江涉及哪些罪名
2021-03-14如何申請離婚財產保全
2020-12-13沒交物業費被物業起訴怎么辦
2020-12-03房屋私下立字據有效嗎
2021-02-27二手房中介應該要考慮哪些因素
2021-01-20入職3個月無故被開除賠償金怎么算
2020-11-08競業限制協議單位沒有蓋章有效嗎
2020-12-18沒鑒勞務合同什么時候可辭工
2020-12-12保險合同變更中的三個關鍵詞
2021-01-23把人撞傷理賠后不服怎么辦
2020-11-18合同免責條款不說明無效 保險公司輸掉官司
2021-01-23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批準機構
2021-01-30外資保險公司可以經營大型商業風險業務嗎
2021-01-29掛車僅買商業三者險如何理賠
2020-12-05互聯網保險渠道分類是怎樣的
2020-12-26什么是保險法中近因原則
2020-12-20保險法司法解釋(一)內容有哪些
20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