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常見的方式,但不是唯一的一種。那么,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怎么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呢?這是個困擾了很多人的問題。接下來,就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知識,希望能解開您的困擾。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訂立之后,由于雙方或單方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在履行完畢之前,提前終止效力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章中有關“勞動合同的解除”的規定可知,有三種情形,即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本文主要討論勞動合同的協商解除及其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條賦予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對用人單位用人自主權和勞動者勞動權的保障有重要意義。所謂勞動合同的協商解除,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訂立之后履行完畢之前,在不違反法律強行規定的前提下,在雙方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共同協商,達成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任何權利的行使都應以不違法為前提,勞動合同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不例外。應滿足以下條件:
1、協商解除的須為雙方依法建立的合法勞動關系。這是因為如果雙方非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動合同無效,也就無解除一說;
2、勞動合同雙方均有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3、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須在勞動合同全部履行完畢之前進行。這是因為勞動合同一旦履行完畢,已無解除的必要;
4、勞動合同雙方協商解除合同要遵守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且不違反法律強行規定。
勞動合同的解除意味著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終結,不管是用什么樣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最重要的大前提都是不違法。其中在協商解除的時候,還要保證雙方自愿、平等、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注意什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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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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