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鄰居蓋房建筑材料亂放,小孩在附近玩耍受傷誰負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二十五條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六條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下列情形,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一)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筑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
(二)堆放物品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損害的;
(三)樹木傾倒、折斷或者果實墜落致人損害的。
前款第(一)項情形,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與設計、施工者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如果鄰居不能證明自己堆放的建筑材料未對玩耍的小孩造成損害,鄰居要承擔賠償責任。當事人雙方可進行協商,協商不能可起訴。
二、亂堆亂放物品致人受傷的舉證原則
1、下列侵權訴訟中,若被告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給予否認的,則由被告負責舉證:
(1)因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
(4)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6)有關法律規定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
從以上的規定可以看到,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并不適用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2、建筑物侵權適用舉證原則
須分為兩種情況:
(1)、.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倒塌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侵權責任法》第86條),即使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無過錯,也要承擔民事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對證明自己無過錯沒有實際意義。
(2)、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實行過錯推定原則(《侵權責任法》第85條),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須對自己無過錯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否則要承擔侵權責任。這樣,就免除了被侵權人對侵權人主觀上具有過錯承擔舉證證明的責任。即其實行了舉證證明責任的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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