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新入職的勞動者來說都有一個使用過程,期間如果證明勞動者不符合崗位要求就可以辭退勞動者。那么在哪些情況下可以認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呢?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我國《勞動法》第40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下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要以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勞動者不勝任本職工作;
(2)對勞動者進行了重新培訓或調崗;
(3)重新培訓后仍不能勝任原工作或者調整崗位后不能勝任新崗位。
只有在滿足這樣的一個前提下,用人單位才能以不勝任工作為由主張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同時還需要履行提前30日通知的程序義務。在適用不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注意以下事項:
1、所謂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準,使勞動者無法完成。而且用人單位還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
2、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時,不能馬上解除勞動合同,需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程序。只有在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有對員工進行具體考核并將考核結論告知員工的證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兩次不能勝任工作承擔舉證責任。注意的是,這里的調整工作崗位無需經過勞動者同意的。
3、即使滿足了上述兩個條件,用人單位也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方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同時還要按規定支付勞動者工作年限經濟補償金。
即使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需要解除勞動合同,其要求也是很嚴格的。畢竟勞動者是處于弱勢地位,要加強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本文由律霸小編為大家整理編輯,希望能為大家提供一些幫助。
不勝任被解除勞動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違規解除勞動合同該怎么補償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么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環境污染打工者有罪嗎
2021-01-25商號如何取得
2021-03-16公司在上海股交中心掛牌是否影響其在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上市
2021-01-09離婚前財產保全是凍結嗎
2020-12-29合同尾款收不回怎么辦
2021-02-21簽名只簽姓有法律效力嗎
2021-03-06行政訴訟再審被駁回怎么辦
2021-02-22農村建房的申請書怎么寫
2021-03-18由家屬代簽解除勞動合同有效嗎
2021-03-25勞動者違約離職應賠償哪些損失
2020-11-11投保人死亡繼承人是否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2021-02-23人身保險理賠流程是怎樣的
2021-03-17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2020-11-11商業車險怎么退保,退保需要哪些材料
2020-12-13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怎么辦
2021-02-15財產保險事故發生后應該向誰索賠
2021-01-13固定資產保險費如何計算
2021-03-25淺談我國保險稅制的改革
2021-02-25土地承包權可以繼承嗎
2021-02-03除了搶種搶建,還有什么方法能提高征地拆遷補償
2021-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