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勞動合同是經全體職工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后,由工會或者職工委托的代表與用人單位為規范勞動關系訂立的,以全體勞動者勞動條件和生活條件為主要內容的協議。那么變更集體勞動合同是否需要經全體職工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律霸小編馬上為大家帶來變更集體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么,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變更集體合同需要存在一定的條件。《集體合同規定》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1)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
《集體合同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法律允許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后變更集體合同,目的是為了使工會和企業能夠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及時調整集體合同關系,使集體合同能夠適應客觀實際的需要,使集體合同更好地發揮其積極作用。
(2)用人單位因被兼并、解散、破產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
企業出現了破產等事件,原來簽訂集體合同的用人單位一方已不復存在,這就使集體合同的履行失去了客觀基礎。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解除或變更集體合同。
(3)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
不可抗力是指人力無法抗拒的某種外部力量。包括各種自然災害及占爭等社會現象。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騙錢許根據實際情況變更集體合同。
(4)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解除條件出現的
集體合同或者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集體合同變更的條件,是經集體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的集體合同變更的條件,也是集體合同的內容,雙方都必須遵守,法律也必須尊重。因此,出現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集體合同變更的條件出現時,這是法律強制性的規定,集體合同必須變更或解除。
通過閱讀上面的文章,大家應該都知道變更集體勞動合同只有上述五種情況才可以,除此之外都是不可以隨意變更集體勞動合同的。
采用什么方式變更勞動合同
什么情況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變更勞動合同有哪些類型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掛靠貨車投保后出險保險公司是否有權拒賠
2020-12-22哪些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2021-01-05虛假簽名擔保合同的效力
2021-03-01訴訟中保全需要擔保嗎
2020-11-11申報個人財產包括銀行存款嗎
2021-03-19合同中是否有必要約定合同主體
2021-03-06法院依據效力待定合同判決是認定事實錯誤嗎
2021-03-13結合《侵權責任法》分析校園侵權責任的承擔
2020-11-09企業如何與員工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對象、范圍、期限、義務
2021-01-03身份證過期了簽勞動合同有效嗎
2021-01-28勞務外包的好處
2020-11-21家庭財產保險條款
2020-12-02保險合同糾紛的產生是保險案件訴訟的前提
2020-11-21離婚后保單應怎樣分割
2021-02-20什么是互聯網保險
2020-12-13保險逾期未交由誰承擔責任
2020-12-15保險公司免責情形要如何適用
2021-02-24事故車停運,能要求保險公司賠償間接損失嗎
2020-11-09購買旅游意外傷害保險警惕四誤區
2020-11-15提前還貸別忘退稅退保
202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