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離婚,彩禮和嫁妝司法實踐中如何處理,是否需要返還呢?
一、關于彩禮分割與返還問題的法律規定彩禮給付是基于當地的風俗習慣,這與無條件的贈與不同,其實質是附條件的贈與行為。給付彩禮和收取彩禮是以締結婚姻關系為前提的。最高院司法解釋也關于彩禮的返還做了明確的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法發〔1993〕第32號)第18條規定:“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產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產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2、最高人員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2)(3)項規定的,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嫁妝的分割與返還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女方親屬陪送嫁妝的行為應認定一般為贈與行為;在登記結婚前陪送的嫁妝應認定是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婚后陪送的嫁妝,則應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該嫁妝的性質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有約定的依約定確認權利的歸屬。
法律依據:
(1)《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
(2)《婚姻法》第17條第1款規定以及第19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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