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彩禮的歷史由來及現狀
我國婚姻過程中,彩禮給付從西周流傳至今。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或女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男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據史料記載,彩禮來源于西周時期,并一直延續至今。
我國現行《婚姻法》明確規定了禁止買賣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尤其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對返還彩禮的情形做出具體規定,盡管如此,婚前給付彩禮的現象在我國還相當盛行,在某些地方已經形成了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甚至還有著較為統一的標準,并且禮金數額呈逐年上升趨勢,這種現象在農村尤盛。有的婚姻當事人為了給付彩禮,不得不全家舉債,家庭生活苦不堪言。如果雙方最終未能結婚,往往發生彩禮返還的糾紛。有的離婚案件當事人,在一方提出離婚時,另一方也提出彩禮返還的要求。關于彩禮的處置問題引發的糾紛,訴諸法院的也逐漸增多,有必要對返還彩禮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厘清。
二、彩禮性質的思考
彩禮性質的界定直接關乎著對彩禮含義的認定,根據彩禮的歷史淵源以及《婚姻法解釋(二)》有關彩禮的規定,筆者認為彩禮屬于附條件的贈與,所附條件為結婚,即因婚約而給付彩禮的行為是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一種附結婚為生效條件的贈與行為。這種贈與行為并非單純以無償轉移財產為目的,而是以將來對方能與自己結婚為附加條件的。如果結婚的條件成就了,那么贈與行為就有效,贈與物的所有權歸受贈人所有;如果條件不成就,給付方與接收方沒有結婚,贈與行為失去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解除,彩禮應當返還贈與人。此外,根據現行《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男女雙方結婚后,如果存在法定情節,離婚時也應返還彩禮。
三、《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有關返還彩禮規定的理解
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一)關于返還彩禮的訴訟主體問題
在現實生活中,彩禮的給付和接受,并不只是在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之間直接發生,很多情況是一方父母或親屬通過介紹人給付另一方父母或親屬。目前在我國的婚姻習俗,有很多情況是父母為兒子出錢、出資娶妻、為女兒陪送嫁妝,此時,存在請求返還彩禮的主體認定問題。筆者認為,訴訟主體的確定應區分以下情形:(1)當彩禮是由男方或女方個人財產給付的,男方或女方本人有權請求接受彩禮方返還彩禮;(2)當彩禮是由男方或女方的家庭成員給付時,應區別對待:1、彩禮是給付人給付的是自己個人財產時,訴訟主體可以是給付彩禮的本人;2、彩禮是由給付人的家庭共同財產支付的,訴訟主體可包括彩禮給付人和家庭共同財產其他所有人。
(二)關于返還彩禮的范圍的界定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0條的規定,當符合條件時,已給付的彩禮應當予以返還,但在實際生活中,已給付的彩禮可能是金錢也可能是實物,如果是金錢可能已用于舉辦結婚儀式或是購置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的物品,或者已在男女雙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如果是實物,可能已被彩禮接收方實際使用,其價值可能減損。因此,我們在處理涉及彩禮返還的案件時,就應當返還的范圍而言,要根據已給付的彩禮的實際使用情況,是否在男女雙方共同生活中發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關系或同居關系存續期間的長短等具體事實綜合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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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2017年畢業于浙江大學法律系碩士,執業以來一直辦理刑事案件。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在紹興市嵊州市執業,2019年7月開始在杭州市專業刑事所浙江靖霖律師事務所執業,2019年12月成為浙江靖霖律師事務所授薪合伙人,2020年3月被派駐到浙江靖霖(紹興)律師事務所擔任副主任一職,執業以來憑借深厚的法學功底,積累了豐富的人生閱歷和精湛的執業水準、良好的職業道德,在浙江各地具有廣泛、良好的社會資源,得到客戶的一致好評。其為人正直、誠實守信、認真負責,多年來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辦理了一大批在國內或省內具有重大影響的刑事案件,曾為多名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成功做無罪辯護、死刑立即執行案件改判為死緩的成功案例。累計辦理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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