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失向誰索賠
新的《民法典》于221年1月1日生效,《侵權責任法》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頒布的司法解釋替換。
《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一條?【緊急避險】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向誰索賠,根據具體不同情形。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是避險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根據避險過當行為所觸犯的具體罪名,并根據避險過當所造成的損害的大小,確定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具體如下所述:
1、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2、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受害人要求補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
3、因緊急避險采取的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緊急避險成立的要件有
1、必須遭受現實的危險。現實的危險包括:自然力量產生的危險,如洪水、地震等;機械、能源設備產生的危險,如飛機故障、油庫自燃等危險;動物侵襲造成的危險;人為原因造成的危險等。如果實際并不存在著危險,由于對事實的認識錯誤,行為人善意地誤認為存在這種危險,因而實行了所謂緊急避險,在刑法理論上稱為假想避險,不屬于我們此處探討的緊急避險。
2、必須是?正在發生的危險,即危險迫在眉睫,合法權益正處在危險威脅之中,如不實行緊急避險,危險立即會轉化為現實危害,使有關的合法權益遭受不可挽回的損失。對于尚未到來或已經過去的危險,都不能實行緊急避險。否則就是避險不適時。
3、必須是不損害某種合法權益就無法避免的危險,緊急避險是別無選擇的一種選擇。
4、必須出于保護合法權益的目的。行為人損害某一合法權益,必須是出于避免較大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失的正當目的。在行為人的不法侵害造成對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的危險的情況下,如果通過損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的方法來保護合法權益,那就是正當防衛。如果通過損害第三者的合法權益的方法來保護合法權益,那就是緊急避險。損害的對象不同,是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的重要區別之一。
5、必須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為有效避免危險而必須損失的合法權益的方式必須以“必要限度”為前提。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緊急避險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是避險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根據避險過當行為所觸犯的具體罪名,并根據避險過當所造成的損害的大小,確定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更多相關問題,律霸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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