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單位沒有交五金怎么維權
1、用人單位未辦理社保登記或欠繳保險費的,社保機構有權處罰
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對不辦理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社保機構有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同時,第八十六條規定,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未繳或欠繳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能被采取強制措施
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保征收機構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同時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3、勞動者有權無條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請求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八十五條賦予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權隨時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4、用人單位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相關社會保險待遇的,勞動者有權請求民事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二、企業未實際繳納的社保費能否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的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因此,企業在匯算清繳時仍未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企業交納社會的好處
1、規避風險,減少糾紛。企業依法參保,規范用工,守法經營,可避免不必要的勞資糾紛及違法風險;
2、創造效益,承擔社會責任,解決員工后顧之憂。企業為職工參加社保后,職工在疾病、工傷、失業、生育、退休等情況下,可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和補償,增加職工對企業的滿意度和歸屬感,保障了職工合法權益。由此可見,參加社會保險可為企業創造出更大的經濟效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社會繁榮安定;
3、降低企業綜合用工成本。以工傷保險為例,繳費比例通常為職工月工資總額的0.5%-1.5%之間。員工一旦發生傷殘,甚至傷亡的意外情況下,社保基金支付給員工的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之和已突破50萬元。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用人單位沒有交五金怎么維權”問題進行的解答,用人單位不交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依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進行維權,如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賠償等。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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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任曉東,畢業于河北經貿大學法學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石家莊市律師協會會員。自2013年從業以來,做事沉穩干練,效果顯著,在代理案件的過程中,他以深厚的專業知識、精湛的訴訟技巧和高尚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同行和當事人的好評。堅持銳意進取,不斷探索新的業務領域。目前涉及的業務領域包括普通民事訴訟代理、婚姻家事糾紛、交通事故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勞動糾紛、房地產開發、公司事務、建筑工程糾紛等傳統業務,也包括公司合規業務、風險投資和企業并購、破產重整、不良資產處置、資產證券化等新興業務。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執業理念,為每位當事人提供便捷、有效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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