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理性對待,據理力爭。
在現實工作的勞動關系中,用工單位可以根據員工的表現,決定其去留,但并不意味用工單位隨意開除員工。若用工單位無理由開除員工,應當據理力爭,讓用工單位說明理由并出具書面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或者其他手續。因此在爭議過程中要以理性態度對待。
2、協商不成,尋求司法幫助。
根據規定,用工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工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在無故被解雇后,可以和用工單位協商談判。
但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已經無法繼續履行合同,則用工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若用工單位拒絕勞動者繼續上班也不同意支付給勞動者賠償金,那么勞動者可以選擇司法途徑解決該問題,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如果用工單位認為您“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不能勝任工作”,那么用工單位必須舉證證明這些事實。當然特別規定也要特別對待處理。如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工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在這種用工模式下,用工單位可以隨時辭退勞動者而不屬于違法,但勞動報酬必須給足。
實踐中,不管是私人老板還是企業單位,要想開除員工的,都必須要滿足《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情形才可以,不然該行為就屬于違法的,那么此時就要對員工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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