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緊急避險的目的,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危險。即實施緊急避險的目的是正當的,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如果為了保護非法利益,不允許實行緊急避險,如犯罪嫌疑人為了逃避公安人員的追捕而侵入他人住宅,則不能視為緊急避險。
“危險”正在發生,使上述合法權益受到威脅。尚未發生的危險或者已經結束的危險,以及主觀假想的危險或者推測的危險,都不能采取緊急避險的行為。危險可以來自不同的方面:有的是自然的力量,如天然火災、洪水、地震、山崩、海嘯、狂風等;有的是動物的侵襲;有的是疾病等生理機能造成的危險;有的是人為的危害社會的行為。
緊急避險行為是為了使更多更大的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而不得已采取的損害另一種合法權益的行為,因此,緊急避險所造成的損害必須小于避免的損害。這是由緊急避險的性質決定的。所謂“緊急避險”是指用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保護另一種受到正在發生的危險威脅的合法權益的緊急措施。不論是受損害的還是被保護的合法權益,都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只有損害的合法權益小于被保護的合法權益時,緊急避險的行為,才是對社會有益的,緊急避險才有實際意義。
由于緊急避險的特點是為了保護較大的合法利益,而不得不損害另一較小的合法利益,是行為人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所采取的緊急措施,行為人在主觀上沒有過錯,是一種有益于社會的合法行為,應當受到支持和鼓勵。所以緊急避險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社會危害性,而具有合法性。因此法律規定,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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