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了不定期合同能辭退嗎?
單位與職員簽了不定期合同后也是能辭退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里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例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種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當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或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解除。如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出現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勞動者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辭退無定期勞動合同的職員需要支付賠償金嗎?
我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對于用人單位違法同勞動者解除無限期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賠償金。
1、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在一年以上,工作多少年用人單位就需要向勞動者支付多少個月的勞動賠償;對于工作不滿一年但是工作時間超過六個月的,用人單位需要按照一年計算支付勞動者經濟賠償。
2、如果勞動者工作不到半年的,那么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賠償。
三、支付賠償的工資依據是什么?
1、如果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高出其所在工作地區政府公布的前一年的職工月均工資,在三倍或三倍以上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數額依照當地職工月均工資的三倍支付。但是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賠償年限的有限制,最多不超過十二年。
2、依據《勞動法》的24條中規定;如果用人單位違法本條規定解除和勞動者之間的合同,用人單位要向勞動則支付雙倍賠償。
例如: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從事的崗位引發職業病,或者勞動者有可能患有職業病尚處在觀察期的。
3、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患工傷,導致勞動者喪失勞動能力,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因為患病或者受傷休假,休假時間在醫療規定的期間之內,用人單位接觸勞動合同的。
4、而對于女職工來說,如果其處在生產期,哺乳時期,不能正常工作時;用人單位如果解除勞動關系要進行雙倍賠償。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間在十五以上且即將退休時,用人單位不能與之解除勞動關系。
一般的職員與單位簽署的是有期限的勞動合同,但是在現實生活之中,也存在職員與單位沒有約定固定的勞動期限合同的情形,若是職員是實施了違反單位,或者是違反法律,又或者是出現了約定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時,都是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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